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调集应急抢险救援所需资金、物资、工程机械和交通运力;立即展开气象监测预警、应急通信保障服务工作,确保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和应急处置工作通讯畅通。
(4)事故调查组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检测,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及时实施事故勘查和事故原因调查,向市指挥部提供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5)善后处置组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和事故涉及的保险公司:按照现场指挥的要求,立即将死亡人员尸体进行转运,妥善存放;组织协调伤亡人员抚恤金、抢救费用和损失理赔资金;积极做好死(伤)者家属和当地群众的慰问安抚工作,确保事故处置快速稳妥。
(6)宣传报道组
市委外宣办、遂宁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按照有关规定和市指挥部的指令,加强新闻发布,作好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处理和人员、财产损失情况。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测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3.2预警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气象局、市卫计委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整体联动工作机制。
3.3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采取处置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4 分级标准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损害。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3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害。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较大损害。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30人以下受伤或10人以下重伤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较小损害。
5 信息报送
按照“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原则,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严格按照《遂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遂委办〔2008〕151号印发)及时报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6 应急响应
6.1预案启动
当发生特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需要市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的,经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6.2响应准备
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各工作组成员在第一时间赶到市公安局操场或按市指挥部的指定地点集结待命;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财力赶赴现场,开展事故的应对、处置。
6.3响应流程(详见附件)
6.4 分级响应
应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Ⅰ级响应。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在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省指挥部的指导下,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快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市、县(区)政府应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应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在省指挥部的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快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市、县(区)政府应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政府领导下,启动本预案,由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各项工作。县(区)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
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区)政府负责指挥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支援、指导县(区)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6.5应急结束
当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并无继发可能,由市指挥部作出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后续处理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协调做好遇难者家属、伤员安抚、理赔等善后工作,解决合理诉求,依法处理肇事人员,消除不安定因素。
7.2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相关规定和市指挥部指令执行。
7.3调查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7.4工作总结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要及时全面总结,重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办)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总结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8 应急保障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道路交通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开展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救援能力。
8.2紧急征用
交通事故处置期间,有关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调用人员,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无条件服从。
征用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物资或占用场地的,待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对于不能归还或有损坏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8.3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指令,按照本预案要求,快速、科学、有效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目督室、市效能办、市公安局在事故发生后,应自行启动应急指令督查、执行效能评估问责机制,对《遂宁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预案不到位、救援处置不力,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及个人,根据损失程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遂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遂府办函〔2014〕55号)同时废止。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