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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4438039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6〕58号
  • 成文日期: 2016-04-14
  • 发布日期: 2016-05-09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5-0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6〕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遂宁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遂宁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
考 核 办  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遂府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委编办、市目督室、市应急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农发行遂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省粮食安全考核工作组印发的年度考核细化方案和《遂宁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所列考核指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细化方案,交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并经考核工作组审核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底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2月底前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区)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到各县(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检查考核书面意见。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和农业、粮食专项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救灾应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被考核单位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汇报材料等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遂宁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遂宁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
考 核 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40 分)
(一)保护耕地( 15 分)
1.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 7 分)
市国土局
市农业局
2.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5 分)
市农业局
市国土局
3.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3 分)
市农业局
市国土局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25 分)
4.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5 分)
市农业局
 
5.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 5 分)
市统计局
市农业局
 
6.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 5 分)
市农业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水务局
7. 高标准农田建设( 5 分)
市国土局
市农业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8.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工程建设( 5 分)
市水务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 14 分)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7 分)
9.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 4 分)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10.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 3 分)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四)抓好粮食收购( 7 分)
11. 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 5 分)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
 
12. 组织落实收购资金( 2 分)
市粮食局
农发行
遂宁分行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15 分)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9 分)
13.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3 分)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
 
14.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2 分)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15.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4 分)
市粮食局
市国资委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6 分)
16.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 4 分)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17. 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 2 分)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13 分)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5 分)
18.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发展 互联网 粮食 电商平台;建设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 5 分)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市应急办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4 分)
19.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4 分)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食药监局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 2 分)
20.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2 分)
市粮食局
市统计局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 2 分)
21.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推进主食产业化;推广使用 遂宁鲜 农产品公用品牌;培育粮食类龙头企业,为粮食会展经济提供业态支撑( 2 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农业局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10 分)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 4 分)
22.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 2 分)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国土局
23.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 2 分)
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6 分)
24.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3 分)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食药监局
25.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 3 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8 分)
(十三)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2 分)
26. 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管理( 2 分)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 6 分)
27. 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6 分)
市农业局
市粮食局
市委编办
市财政局等
注: 1. 在设置以上 6 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市农业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 2 分;由市粮食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 放心粮油 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 3 分。
2.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3. 同一考核指标有两个以上牵头部门考核的,由排名在前的部门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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