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22〕49号
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遂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遂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维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保障办公用房使用安全、功能完整和正常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2018〕43号)、《遂宁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遂委办发〔2021〕11号)、《遂宁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遂府办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日常维修,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修复或者日常养护。大中修,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空调通风、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与办公用房发挥功能联系紧密的内容。
第二章 维修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大中修。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C级危房无维修价值的,应及时报批拆除,原则上不再维修。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应遵循简朴实用、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变相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六条 办公用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破坏的,可根据灾害鉴定提出申请;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施工(供货)单位维(保)修;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保)修。
第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工程消耗量标准依据国家建筑概(预)算、工程定额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等规定执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具体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大中修项目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级党政机关申请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办公用房维修规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根据批准的维修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对审批通过的大中修项目进行立项批复;监督立项批复的大中修项目。
(二)市财政局负责大中修项目经费保障和拨付下达;依据立项批复对大中修项目进行财政评审;对政府采购大中修项目进行采购备案;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对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市审计局负责按照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专业机构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审查备案;督促指导辖区按规定审核发放大中修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项目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指导。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办公用房外立面维修方案进行审批。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大中修项目的政府采购等事务。
(七)市场监管、消防、电力等部门(单位)对办公用房维修的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监管、验收等。
(八)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办公用房安全性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坚决杜绝发生安全事故;负责办公用房日常维修保养和大中修项目申报、实施,及时开工、准确报告项目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资金,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管理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监管。
第四章 大中修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符合维修条件且概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涉及外立面维修的于7月31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权证资料、建设年代(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性质、房屋结构类型、建筑图纸或房屋影像资料,项目必要性详细说明及主要维修内容、规模、现场图片、资金来源、计划工期、联系方式等。
(二)涉及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含外立面)和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维修,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C级、D级危房的,还应提供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查备案意见;涉及消防、供配电、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还应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三)专业机构编制的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书:土建类应提供初步设计及以上深度的设计图纸,机电安装类应提供较为完备、可指导实施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项目概算书应包含工程建设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全部费用。
(四)党组(党委)会议等集体决策实施该项目的依据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址的同类或相近可合并实施的大中修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立项审批和实施,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立项审批和政府采购。下属单位大中修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第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建筑、结构、电气、暖通、造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的大中修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充分论证拟维修内容的必要性和设计方案的可行性,根据相关标准审查项目综合造价是否超标,合理核定项目维修内容、规模、概算等。
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维修条件且须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办公用房外立面大中修项目,先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实施后,项目单位再按程序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单位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意见和维修方案,以及同步修改完善的项目概算书。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结合年度市级财力状况,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编制办公用房3年维修规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维修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可每年修订1次,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批准的维修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报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对审批通过的大中修项目按年度出具立项批复,未经审批,不得实施。未纳入维修规划的突发应急项目,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初审后,概算100万元以下的,报市政府同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立项批复;概算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立项批复。立项批复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单位等进行明确。
第十五条 项目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超批复增加维修内容。确因重大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或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导致工程批复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超过立项批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立项调整手续。
(一)项目单位委托原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或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就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调整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编制调整概算清单。
(二)项目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书面审查申请,附上调整立项论证报告、概算清单等。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若审查通过,调整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调整立项批复;调整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调整立项批复。
第十六条 经立项批复的大中修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后,项目立项金额或调整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分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维修费、中央和省专项维修资金、自筹资金等,应充分整合统筹使用维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中央和省专项维修资金为由规避审批,不得重复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维修费。办公用房维修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挪用非维修类的专项资金,不得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直接使用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益等资金。概算金额不足10万元的维修项目,由管理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立项批复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大中修项目。项目完工1个月内,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验立项审批内容实施情况。
(一)符合立项批复内容,且工程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交付使用、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资料归档等后续程序,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未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整改到位,另行组织验收。
(二)不符合立项批复内容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按照立项批复、采购合同约定金额和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项目经费。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除预留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外,应付清项目余款。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循先验收后付款原则,确需支付合同预付款项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需跨年度实施的维修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分年度将项目资金需求额度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如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资金需求额度,不予纳入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维修项目经费的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有关纸质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同时通过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有关项目资料(电子文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二)竣工图及竣工结(决)算报告书、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三)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其他有关审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市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落实信息公开要求,自觉接受机关事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经费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对维修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大中修项目实施规范性、项目进度等,评价结果作为办公用房管理考核和年度维修资金安排依据。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技术业务用房维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级民主党派机关和市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维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维修资金自筹解决。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围的大中修项目如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立项,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9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遂宁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遂宁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遂府办函〔2017〕26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