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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6年版)》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9-07 20:12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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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6年版)》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是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拓宽违法问题发现渠道的重要制度安排。《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原办法”)施行以来,对鼓励公众参与、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和上级政策调整,原办法在举报渠道设置、奖励机制设计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了《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6年版)》(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举报途径。原办法规定的“12369环保热线”已按国家统一部署停用,“网格化管理上报”已全面融入全科网格管理体系,不再作为独立举报渠道。新办法明确了五大举报途径: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微信公众号“生态遂宁”中的“遂宁市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平台”、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来信来访来电,以及其他有效举报途径。

    (二)降低奖励门槛。原办法仅对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发放举报奖励。本次修订新增参与奖励,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即可获得每件100元奖励。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的,仍按照六个档次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发放分档次奖励的,不再发放参与奖励。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可发布悬赏公告,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三)强化信息保护。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保密要求,明确负责举报件受理、办理和奖金发放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在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中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三、新办法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举报人范围,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属于生态环境部门依职责管辖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章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规定了五种举报途径。获取奖励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属于适用范围,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和媒体曝光,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等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标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每件100元参与奖励。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的,根据处理方式给予500元至10000元六个档次的奖励。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可发布悬赏公告,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对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精神奖励。

    第四章奖金发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自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他情形自举报件办结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奖,逾期视为放弃。奖励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纳入年度预算,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工作人员保密义务和追责情形,对恶意举报、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新办法自2026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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