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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3-10 14:1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 有 效 性: 有效

  •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推进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护航全县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目的

    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预案》《蓬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蓬溪县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 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县级层面

    2.1.1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能职责: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蓬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方针、政策、规划。统筹安排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活动,推进防灾减灾交流与合作。

    县委书记、县长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主任,县人武部部长、其他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武警蓬溪中队中队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副主任。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组织各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对灾区形势及需求进行会商和评估。组织开展灾情核查与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协调灾区应急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有关事宜。组织防灾减 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督促做好倒损房屋灾后恢复 重建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乡镇(街道)层面

    当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启动

    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商,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情况;通知成员单位,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3.2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县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应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要加强沟通协调,保证报送数据的一致性;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

    4.1.1  灾情信息报送主体

    各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送的责任主体,负责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信息,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涉灾行业主管部门报送。

    县级主要涉灾部门是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统计报送的责任主体,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系统、本行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是本辖区自然灾害综合灾情信息统计报送的责任主体,负责收集、汇总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 室上报。

    4.1.2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 直接损失、灾情典型照片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 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受灾地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

    4.1.3  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灾情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在 1小时内向县级相关部门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 害基本情况(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 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汇总,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 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灾 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2)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受灾乡镇(街道)应每日12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日14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各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日内,逐一调查、全面核定评估灾情,并将核定评估结果与乡 镇(街道)对接,各乡镇(街道)按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灾情核定评估结果,进行核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2日 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 告。

    (4)发生干旱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县政府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4 灾情报告方式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网络报送灾情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特征数据、救灾工作等数据,同时上传灾情报告、灾情图像和倒 损住房户台账等。系统网络中断时,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先行报送,网络恢复正常后立即补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 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重、特大灾情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 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 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蓬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个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10人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响应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专家会 商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领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县防灾 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

    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为 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 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蓬溪中队等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 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协助受灾地区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地区秩序。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经科局组织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 融监管部门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地区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灾地区干线公路修复工作,指导受灾地区乡村道路修复工作。县经科局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持。县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经科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县慈善 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

    (12)开展损失评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个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 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5人以上、10人以下(含本数,下同 );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 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响应后,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县防灾 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为 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 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 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单 位协助受灾地区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地区秩序。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经科局组织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地区应急供水工作。县交 通运输局负责受灾地区干线公路修复工作,指导受灾地区乡村道路修复工作。县经科局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持。县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 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 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经科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 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

    (12)开展损失评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个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 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 局、县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 镇(街道)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协 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县经科局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通信运营企业对受灾地区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受灾地区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 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县委宣传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个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 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 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启动四级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 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 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规定向市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 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为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 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 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

    6.1.2  乡镇(街道)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争取上级过渡期生活救 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坚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有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县政府统筹研究制订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6.2.2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3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评估核实结果,报上级应急部门申请重建补助资金。

    6.2.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5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6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需救助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3.2  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 困难情况核查、汇总,会同乡镇(街道)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结果及时向上 级争取中央、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3.3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的款物申请和上级下达资金,制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并及时通过一卡通将资金发放到位,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 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展改革、财政、 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款减免政策。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7.1.3  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物资动态调整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等部门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联合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等制度。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逐步储备能够满足启动二级救助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7.2.2  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优化县、乡、村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县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乡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同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要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形成“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3  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

    7.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 (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通信管理部门要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搭建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3.4  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  县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等公 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多灾易发乡镇(街道)、村(社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4  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要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要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 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治 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 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  询工作。

    7.5.3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 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方面专家开展灾 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 制定的技术和相关标准执行。

    7.7.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技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适合蓬溪县情的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 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 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7.8.2  组织开展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 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  根据风险形势和灾害发生特点,县相关部门,乡镇  (街道)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金融等部门参 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应急管理、财政、金 融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 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自然灾害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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