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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0-20 14: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7月24日经市政府八届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为何修订?

原《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管理需求。此次修订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聚焦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流程,旨在解决管理中的痛点问题,提升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高效履行。

二、核心内容:谁来管?怎么管?管得好不好?

《办法》共十章七十四条,构建起“全生命周期+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关键内容集中在三大板块:

(一)明确管理职责:谁来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指导与监督。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承担制度制定、事项审批、共享共用机制建设等职责。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监管,审核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督促收入上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如账卡登记、清查盘点)、事项报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二)规范资产全流程:怎么管?

1. 配置管理:严审批,促节约

实行“标准先行”:通用资产(如办公设备)明确配置标准、专用资产(如检验检测设备)需论证审批。

分级审批额度:通用资产100万元以下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100万元-1000万元需报市政府审批,1000万元以上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办理;专用资产500万元以下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500万元-1000万元报市政府审批,1000万元以上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办理。

优先调剂使用:能通过现有资产挖潜、调剂解决的,不得新增配置。

2. 使用管理:清资产、提效益

日常管理:单位需建立资产账卡,每年至少1次清查盘点,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1年内需完成资产登记入账。

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原则上需评估并公开招租,期限不超5年;出借需严格审批;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担保。

共享共用:建立公物仓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资产调剂。

3. 处置管理:强规范,防流失

处置情形:长期闲置、超年限、技术淘汰、损毁等资产需及时处置,权属不清的需先界定。

分级审批:房产地产1000万元以下报市政府审批,1000万元以上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办理;一般资产报废500万元以下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50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审批;转让、置换等需评估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收入扣除税费后,需足额上缴市级国库。

(三)强化监督与绩效:管得好不好?

绩效管理:每年开展资产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制度建设、配置执行、使用效益、处置规范等,结果纳入部门考核并通报。

监督问责: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定期检查,审计部门将资产配置、处置纳入审计重点;对超标准配置、擅自处置、隐瞒收入等行为,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三、亮点特色:有哪些创新?

1. 全流程闭环管理:从配置标准制定、日常使用监管到处置审批、收入上缴,覆盖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避免管理漏洞。

2. 分级分类精准管控:按资产类型(通用/专用/房产/股权)、金额大小划分审批权限,既保障管理刚性,又提高审批效率。

3. 突出效益导向:强调资产共享共用、调剂优先,反对“重采购、轻管理”,推动国有资产从“重占有”向“重效益”转变。

四、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市本级财政保障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所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原《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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