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缴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受托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五届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住房消费行为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的个人出资额。
(一)提取对象和条件
符合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条件且实际支付以旧换新费用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费用。
(二)申请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本人一类银行卡原件;
2.危旧房以旧换新协议书原件;
3.结算清单原件;
4.支付危旧房以旧换新个人出资部分的票据原件。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得危旧房以旧换新结算清单五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出资额。
二、优化租房、购房提取间隔时间
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若在近12个月内发生租房提取行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不再受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的限制。
三、阶段性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自政策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缴存人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四、延长《遂宁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暂行)》(遂市房管委〔2024〕2号)的有效期
《遂宁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暂行)》(遂市房管委〔2024〕2号)在原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30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相关内容,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