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6-0030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26〕28号
  • 成文日期: 2026-06-04
  • 发布日期: 2026-06-04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八届人大七次会议第87035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6-04 15: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2628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八届人大七次会议第87035号建议

办理答复的函

 

冯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提升城市宜居品质,助力引客入遂的建议》(第87035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情况

您建议中反映的物业管理质价不符、公共收益不透明、业委会成立难等问题,精准地指出我市物业管理领域的短板弱项,对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优化居住环境、支撑“引客入遂”战略落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近年来,我市着力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在制度建设层面,出台《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101日起施行),配套制定《遂宁市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业主评价指引》《遂宁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办法》《遂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办法(修订)》等政策文件,从制度上着力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履约、侵占挪用公共收益、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行难等问题。在监督管理方面,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等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信息、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以来,共对102个物业服务项目问题线索移交城管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作出行政处罚26件,罚没款25.45万元,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16起,形成处违治乱高压态势。针对您提到的江山原筑、碧桂园天誉等小区具体问题,已督促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结合物业治理专项工作进行排查整治,预计20266月底前完成排查,排查后辖区将结合排查情况向您作出答复。在示范引领方面,定期开展“美好家园”“基层治理示范小区”等评定工作,近三年已评定50余个正面典型项目,以点带面提升我市物业服务品质。

二、有关建议答复

(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各星级服务具体指标、推行阳光公示的情况。按照《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已于2025930日完成《遂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办法》《遂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分标准》修订并正式印发,将物业服务划分为五个星级,对各星级物业在安保巡逻、保洁频次、绿化养护、设施维护、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了量化明确,实现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的清晰对应。同时,建立常态化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明确每年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联合消防救援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业主代表等开展物业服务质量全覆盖考核,考核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同步录入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主动接受业主监督,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将项目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判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成效的重要参考依据,可根据项目监督考核结果,依法组织业主共同决定调整物业费标准或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此外,严格要求全市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长期固定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核心信息,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信息不实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关于严格落实业主共有资金专户管理、规范公共收益使用的情况。严格执行《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的规定,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且账户需统一接入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金存入、使用、划转的全流程线上公示,确保资金流向可查、可控。截至目前,我市存在业主共有资金的小区,专户开设率已达91.36%,对尚未完成专户开设的小区,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同时,通过法规明确审计配合义务,规定经法律法规要求、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需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阻挠,为公共收益审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从源头杜绝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行为。

(三)关于压实街道(乡镇)对业委会成立指导监管责任,破解业委会组建难题的情况。一是召开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专题培训会,进一步压实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行中的层级责任,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业委会组建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业委会筹备、选举、换届的全程指导和监督,社区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二是在《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予以明确,未产生业委会的小区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可以召集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三是针对部分小区业主参与度低、筹备难度大等问题,在《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予以明确,经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应职责,切实保障业主自治权利。

(四)关于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情况。我市严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2号)执行,目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在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后续正式印发后我市将严格按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同时,结合《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我市已于2025930日正式印发《遂宁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办法》,同步搭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系统模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物业项目从业人员执业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其中,不良信息包含违规操作、服务投诉查实、行政处罚等内容,优良信息包含评优评先、业主好评、应急处置表现突出等内容,相关信息向本小区业主全面公示,有效规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截至目前75%的物业服务项目已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录入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信息。

(五)关于调整物业收费标准、规范商业物业收费的情况。2013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原市房管局联合印发《遂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遂发改〔2013426号)、《关于公布遂宁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遂发改〔2013431号),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物业性质与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含别墅、商业等非普通住宅)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细化普通住宅涵盖范围、政府指导价计费方式及浮动幅度要求,超浮动幅度收费需经主管部门审批。《遂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商业物业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物业管理企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近年来,随着上位政策调整优化,省内部分市(州)已对前期物业收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取消了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分类界定,将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统一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不同星级的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有关成本于2026年底前完成抽样调查,并进一步研究现行收费标准、星级等级等事项是否需要调整,有关条款是否需要修订。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提升物业服务品质。通过招大引强、本地培育等方式壮大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引导企业积极拓展“物业服务+生活服务”领域,根据业主需求提供更多个性化、多样化服务。督促辖区严格按照《遂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办法(修订)》要求,每年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进行全覆盖考核,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行为,切实做到“质价相符”。

(二)深化行业监管。持续开展“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物业小区进行全覆盖排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信息、占用堵塞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侵占挪用公共收益、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整改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警示一片”的目标。

(三)强化信息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升级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完善业主共有资金公示、物业服务项目年度监督考核、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等功能,提高平台业主注册使用率和信息公示率,实现业主共有资金专户开设100%全覆盖,推动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化、智慧化、数字化。

(四)加强自治组织管理。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督促各辖区指导街道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条件设立或有换届需求的小区,充分利用小区微信群、宣传栏等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切实履行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换届等方面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职能职责。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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