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七届4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55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60元/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资金的落实和“一卡通”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积极做好低保对象的复核、审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要分类施保,突出保障救助重点;要加强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工作,严格核算补差;要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