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2号)文件精神,围绕聚集和培养更多博士后,服务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遂宁市博士后培育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办法》共6章21条,其中第一章总则3条,明确了制定的目标、覆盖的单位及个人、相关博士后培育服务主体及其职责;第二章资助项目和标准7条,明确了7个方面的具体资助政策,以及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资助的情形;第三章资助程序、使用和监督3条,明确了资助拨付程序、具体使用范围和监管;第四章配套支持政策4条,明确了职称评定、人才待遇、就业创业、工资待遇等4个方面的支持政策;第五章管理服务和评估2条,明确了设站单位的具体管理内容和要求、博士后科研平台的评估机制及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2条,明确了解释权限、文件有效期。
《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创新点:一是政策力度大。《实施办法》明确的日常资助、建站资助、评估资助、结对资助等资助水平整体位于全省前列,有利于进一步支持博士后科研平台积极招收博士后。二是支持链条长。《实施办法》从平台设立、招收博士后、项目支持、大赛托举、评估支持、出站后留(来)遂等多个环节设立了不同的资助政策、配套支持政策,还针对可能未包含的情形设置了一事一议的规定,形成了全链条的引育留用扶持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市对博士后的吸引力。三是管理服务实。《实施办法》明确了培育服务博士后的各方主体职责,各项资助的拨付程序、使用范围和监管要求,分设站单位和人社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服务、评估机制,形成了培育、服务的制度体系,能够推动博士后的培育和服务更加规范、科学。
三、施行时间
自2026年5月6日发布,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