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17〕66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的通知
遂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成员单位职责
2.2.1 抢险救援
市 公安 局 2.2.2紧急处置
2.2.3救护防疫
2.2.4灾害监测
2.2.5救援保障
2.2.6治安保卫
2.2.7通信保障
2.2.8工程抢险
2.2.9宣传报道
3 监测预警
3.1 日常监测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3.3 预警处置3.4 信息报告及通报
3.4.1 信息报告
3.4.2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4.3报告时限和程序
3.4.4报告分类
3.4.5 事件通报
4事件分级
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5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 6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 7 )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准备
5.2 响应流程5.3 分级响应
5.4 应急监测
5.5 处置措施
5.5.1 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5.5.2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5.5.3 危险化学品泄露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收容、稀释、化学处理等措施
5.5.4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5.6 应急结束
6 新闻发布
7 善后处置
8 调查评估
9 应急保障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9.2 紧急征用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2 预案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