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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遂宁市医疗保障等3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6-07-08 15:13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打印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按照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遂宁市医疗保障等3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通知》(遂医保发〔2026〕6号)。

    二、调整原则

    (一)落实省级统筹要求。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统一要求,顺应时代发展,促进人口增长,确保保障适度,优化调整支持生育政策。

    (二)城乡政策一体推进。同步调整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落实城乡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缩减城乡差距,达到政策结构相对统一。

    (三)合理提高待遇水平。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缩小与省内其他市(州)保障差距,提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落实生育支持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遂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待遇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生育医疗费报销限额为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待遇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生育医疗费报销限额为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三)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待遇标准。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由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四、施行时间

    从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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