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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4438568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7〕107号
  • 成文日期: 2017-05-02
  • 发布日期: 2017-05-05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5-0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7〕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遂宁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国办督函〔2016〕1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建监发〔2016〕7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制定遂宁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遏制住城市建成区新增违法建设产生,全面查处现有违法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为期5年,2016年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17—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累计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明确存量违法建设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明确违法建设性质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查处程序。

(三)坚持严管重罚,维护规划权威。将“严管”作为杜绝违法建设、提升管理水平的主要手段,辅之以“重罚”,通过“严管”减少“重罚”,通过“重罚”促进“严管”。坚持“应拆必拆”原则,严格执行分类处置标准,不得以罚代管,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方式决定,切实维护规划权威。

(四)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所有违法建设活动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坚持联防共治,推动综合治理。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联防共治。将违法建设治理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治理城市环境、实施规划管理等方面相结合,有效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

三、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治理范围

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的城市建成区。

(二)治理内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2.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规划核实后在房屋屋顶及露台等建(构)筑物上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4.侵占城市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5.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四、责任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查处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现明确各级各部门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责任分工。

(一)市城管局

1.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督导船山区政府、安居区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协同市目督室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定期通报。

2.负责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有偿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做好举报记录,及时转(交)办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3.代市政府草拟城市建成区新建项目违法建设没收管理办法,明确没收处置的范围、方式、流程,实现不想违建、不愿违建。

4.加强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工作,建立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

5.负责在建项目违法建设情况排查,根据不同性质、类别,提出处理意见,并严格实施处罚。

6.2017年年底前完成建设大楼片区以平改坡为主要内容的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督促船山区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及时启动重点改造区域综合治理工作。

(二)船山区政府、安居区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1.负责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由执法、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违建巡查网络,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严格落实日巡查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工作,严控新增违法建设。

3.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核查工作,自发现或接到交办、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查封建设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4.按照先机关事业单位、后个人,先党员领导干部、后群众,先新建小区、后老旧小区,先商业、后住宅,先易后难的原则全面查处违法建设。凡是当年发现的当拆新增违法建设,当年必须拆除。

5.及时启动重点改造区域综合治理工作。

6.负责按中省市有关要求如实上报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7.负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三)市住建局

1.负责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在违法建(构)筑物未整改前,采取限制产权转让、抵押、租赁等措施。

2.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督促履行发现、制止、举报发生在物业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和清拆工作。

3.指导船山区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做好住房困难户的救助帮扶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配合船山区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做好违法建设性质的认定工作。

2.负责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拒不改正或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单位,暂停受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申请事宜。

(五)市国土局

1.负责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2.负责对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案件移交具有执法权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打击阻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处理。

(七)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违法建设案件的审查及“一事一责成”工作。

2.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涉法涉诉工作。

(八)市政府新闻办

1.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决定的系列宣传。

2.组织相关部门发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信息、开展舆情引导。

(九)市监察局

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进行问责,涉嫌失职、渎职案件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组织协调、目标制定、任务部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船山区政府、安居区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切实把控违、防违、治违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治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加强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治理工作。新闻媒体要进行跟踪报道,客观、准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

(三)严格监督,强化问责。市目督室、市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船山区政府、安居区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整治工作成效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范畴。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导致违法建设反弹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年度整治工作任务、新增违法建设突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遂宁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遂宁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  承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 张智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邱晓华     市城管局局长

成  员:船山区政府、安居区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目督室、市政府新闻办、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局,由邱晓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督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同市目督室对各责任单位治理工作开展督查考核,并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和指导协调。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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