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4438995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7〕164号
  • 成文日期: 2017-06-27
  • 发布日期: 2017-11-02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融资规范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1-0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融资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精神,我市原出台的关于融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现行融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有企业融资规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承担辖区内国有企业〔含各县(区)已升格为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的兜底责任,履行辖区内国有企业非政府性债务融资的审批、监督和统筹管理等职责。非政府性债务不得纳入各级财政兜底。
二、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性债务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规定办理。
三、市属国有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市场化融资行为,综合融资成本在当期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50%(含50%),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行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综合融资成本在当期基准利率上浮50%以上的,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融资,融资方案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发行期间利率高于原审定方案的,发行前需另行报批。
四、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在本集团范围内部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需向本集团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或者因对外融资需要向为其提供担保服务的不具有投资关系的集团外企业提供反担保的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五、市属国有企业相关担保行为违反有关规定、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滥用或超越权限、未正确履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融资管理的通知》(遂府函〔2013〕62号)和《遂宁市国家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遂府函〔2011〕152号)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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