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12〕9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遂宁市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在遂宁市城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河东新区)行政区域内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驻遂企业、省属企业(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调基金。
第四条 价调基金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价调委)负责征收、管理。
价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办)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价调基金征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市长任价调委主任,市政府联系发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负责人为价调委成员。
第六条 价调基金由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市地税部门设立代解专户,每季度将价调基金全额归集到市财政专户后定期缴入市本级财政金库。同时,按季向代征单位拨付手续费。
第七条 缴纳单位每月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缴纳价调基金。个人可按每户每年30元定额缴纳价调基金。缴纳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到所属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月的价调基金。价调基金按月缴纳,年终清算。缴纳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价调基金进入企业管理费用。
地税部门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票据代征价调基金。
第八条 价调基金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应缴入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实行收支公开,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价调基金入库后,应作为基金预算收入,统一由市财政局编制收支预算草案,报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项目预算由价调办负责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年终决算按现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由使用部门编制部门决算,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基金收支决算。
第十条 价调基金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补助主要用于特困群体动态价格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商品储备及项目建设补贴。价调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补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由价调办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补贴方案,由价调办报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的补贴。实行项目管理。
1.申请当年补贴的单位应于上年10月30日前申报,由价调办编制项目预算方案。
2.项目验收由价调办、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纳入政府年度储备计划的品种,由承担储备的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选择储备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价调办、市财政局进行监督。储备费用补贴主要用于储备物资所需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根据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情况,按照市政府建立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财政、民政、教育、人社部门等单位进行会商,提出补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价调基金的使用不得突破年初预算。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用款项目,由市财政局按预算法要求统一批复到资金使用单位。预算追加项目则按现行资金审批办法,由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十二条 价调办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对价调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对价调基金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征收及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价调基金征收单位代征手续费按征收价调基金总额的3%计提。价调办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不按时缴纳价调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二)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以罚款。
(三)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发布〈遂宁市城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发)〔1994〕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