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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蓬溪县任隆镇桃花源酒坊销售不合格高粱酒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2号)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08 17: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7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蓬溪县任隆镇桃花源酒坊销售不合格高粱酒(白酒),已经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的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蓬溪县任隆镇桃花源酒坊,产品名称:高粱酒(白酒);商标:/;生产日期:2021-07-17;规格型号:散装(52%vol);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蓬溪局)现场检查,在蓬溪县任隆镇桃花源酒坊经营处发现贮存白酒的酒坛中还有上述抽检批次不合格的高粱酒“白酒”,经现场称量剩余24L。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剩余高粱酒“白酒”24L进行扣押。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在销售高粱酒“白酒”时,因其口感不好,在其销售的高粱酒“白酒”中加入了冰糖改变其口感。未发现添加其他物质。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进行改正,禁止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抽检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高粱酒(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警告。二是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剩余高粱酒“白酒”24L。三是罚款: 500元。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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