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规划督察专员派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好规划督察专员的派驻工作。
为建立、健全和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察员遴选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城乡规划或建筑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或规划编制、勘察设计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
根据以上选择条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推荐人选,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督察员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派驻。
二、规划督察范围
规划督察专员派驻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安居区(船山区的规划督察由省政府驻遂宁市规划督察员负责)。
(一)督察员要对派驻地是否依法和依据国、省、市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城乡规划,特别是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产业园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委托的合法性以及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派驻地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审批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时限、公示、公开的要求,以及对已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再次进行修编、调整、重大变更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进行督察。
(三)要对派驻地是否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国、省、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公开、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进行督察。
(四)要对派驻地是否依法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历史保护建筑损毁行为进行查处情况进行督察。
(五)要对是否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情况进行督察;
(六)要对是否在实施城乡规划中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督察;
(七)要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察;
(八)以及对其他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进行督察。
三、督察员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督察专员的管理工作,制定规划督察专员管理办法,负责规划督察专员的培训和监督工作,规划督察专员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督察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但在同一地区连续督察不得超过两届。
督察员在聘期内仍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履行督察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由市财政按相关规定安排。规划督察员到派驻地的办公、住宿、用餐和公务用车等工作、生活条件,由派驻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实行督察员任职回避制度,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或所属区(县)(原工作单位为市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受此限制)。
四、督察员履职
(一)督察员要通过参加城乡规划编审会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会议、违法案件处理会议,以及查阅城市规划编审文件、建设项目规划批件、群众举报投诉信件、违法项目处罚文书等资料和途径开展督察工作。采用约谈方式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批、申报、执法等单位收集资料,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拒绝。督察员要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规划部门提出制止和纠正性的督察意见,并坚持跟踪检查督察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同时上报市政府及规划、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督察员应当对督察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跟踪信息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督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在督察工作中,不妨碍、不替代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工作。
督察员在每两个季度末向派出机关提交所派驻地的督察工作书面报告。所派出的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自身条件,要符合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2005〕81号)的有关规定。
五、其它要求
为更好地配合督察员工作,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督察员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并对其督察工作给予支持、配合。派驻地人民政府涉及城乡规划的重要会议或专门会议,应当邀请督察员参加。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督察员举报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督察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向督察员反馈处理结果。督察员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沟通并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拒不纠正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督察员违反本实施意见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督察专员管理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督察专员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