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125108007/2026-00009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 文       号:遂市房管委〔2026〕4号
  • 成文日期: 2026-03-23
  • 发布日期: 2026-03-24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支出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6-03-24 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 有 效 性: 有效
  • 广大缴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响应民声诉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缓解缴存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五届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重大疾病范围

    重大疾病认定标准参照《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五个保障计划的通知》(川工办发〔202039号)规定的范围执行(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超过医保结算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提取频次

    缴存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前后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本人的一类银行卡原件。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符合重大疾病提取病种范围的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最近12个月内的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结算单(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三)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人委托书原件。

    六、注意事项

    (一)缴存人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缴存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并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对已提取资金的,将依法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重大疾病提取病种范围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323日          


    附件

     

    重大疾病提取病种范围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恶性肿瘤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6.白血病

    7.良性脑肿瘤

    8.严重烧、烫伤

    9.瘫痪

    10.多个肢体缺失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2.双目失明

    13.语言能力丧失

    14.重症帕金森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2.深度昏迷

    23.双耳失聪

    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6.脑中风后遗症

    27.严重脑损伤

    2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9.主动脉手术

    30.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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