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责任 | 1.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市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3.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4.组织执行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组织拟订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5.组织拟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负责全市药品、医疗耗材招标采购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7.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堿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9.负责规划实施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1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11.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 职责边界 |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缴费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缴费单位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缴费单位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缴费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缴费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缴费单位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缴费单位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缴费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缴费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缴费单位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缴费单位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缴费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骗取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骗取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待遇支出的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缴费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缴费单位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缴费单位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缴费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 |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催收和告知加收滞纳金、划拨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 2.决定责任:被用人单位违规情节严重时,应及时报告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加收滞纳金的措施。 3.执行责任:经负责人批准,相应科室人员应当及时送达加收滞纳金的通知书,并在缴费计划中生成滞纳金。 4.事后监管责任:收取滞纳金后,应及时划拨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催告被调查单位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2.决定责任: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检查组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封存措施。 3.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应当及时送达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稽核 |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全市各参保单位和两定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稽核检查。 2.处置责任:对存在相关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