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12〕3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维护河势稳定和河岸、堤防安全的需要,是确保行洪畅通的需要,是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河道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侵占河道的行为。
二、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一)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尽快组织划定辖区内所有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严禁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新建碍洪建筑物,涉河工程项目,必须征得水务部门审批同意,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二)加快对部分桥梁改造。市、县(区)交运部门要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尽快改造升级,建设前需通过水务部门的行洪论证。
(三)责令未取得涉河建设审批手续的在建工程立即停工,经审查同意,补办手续后方可复工。对已造成挤占河道的房屋、桥梁等涉河建筑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工作,严重影响防洪的,要责令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县(区)政府要加强对“9.10”特大暴雨灾后重建涉河建筑物的指导和把关,对受损严重的建筑物,能拆除的要尽快拆除,需重建的要严格审批。
(四)河道沿线县(区)政府要加快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及时拆除阻水碍洪建筑物。严禁肆意侵占河道修建房屋,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高杆植物等违法行为。
(五)对部分建于低洼处、河道附近的涉农企业,该搬迁的必须搬迁,对一时不能搬迁的,要采取护岸整治、清淤疏浚、拓宽河道等工程措施,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各种临河附项目的规划选址,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水务部门意见。
三、强化问责,加强督查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所管辖河道涉河建设的日常监管,规划、建设、国土、水务等相关部门要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和把关。对监管和审查不到位的严格实行问责制。市目标绩效督查室负责对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不落实等造成河道被违法占用的,要通报批评并扣减年度目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