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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2-0004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2〕301号
  • 成文日期: 2012-12-21
  • 发布日期: 2012-12-21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遂府办函〔2012〕301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12-21 14: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2〕3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维护河势稳定和河岸、堤防安全的需要,是确保行洪畅通的需要,是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河道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侵占河道的行为。

  二、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一)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尽快组织划定辖区内所有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严禁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新建碍洪建筑物,涉河工程项目,必须征得水务部门审批同意,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二)加快对部分桥梁改造。市、县(区)交运部门要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尽快改造升级,建设前需通过水务部门的行洪论证。

  (三)责令未取得涉河建设审批手续的在建工程立即停工,经审查同意,补办手续后方可复工。对已造成挤占河道的房屋、桥梁等涉河建筑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工作,严重影响防洪的,要责令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县(区)政府要加强对“9.10”特大暴雨灾后重建涉河建筑物的指导和把关,对受损严重的建筑物,能拆除的要尽快拆除,需重建的要严格审批。

  (四)河道沿线县(区)政府要加快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及时拆除阻水碍洪建筑物。严禁肆意侵占河道修建房屋,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高杆植物等违法行为。

  (五)对部分建于低洼处、河道附近的涉农企业,该搬迁的必须搬迁,对一时不能搬迁的,要采取护岸整治、清淤疏浚、拓宽河道等工程措施,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各种临河附项目的规划选址,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水务部门意见。

  三、强化问责,加强督查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所管辖河道涉河建设的日常监管,规划、建设、国土、水务等相关部门要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和把关。对监管和审查不到位的严格实行问责制。市目标绩效督查室负责对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不落实等造成河道被违法占用的,要通报批评并扣减年度目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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