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6-00136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26〕5号
  • 成文日期: 2026-01-30
  • 发布日期: 2026-02-03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2-03 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265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遂宁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130日        


遂宁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6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府发〔2024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等12项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孕前检查、卫生应急等新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所需经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补助全省;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平均按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的具体补助标准。扣除中省补助后的部分,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县按照我市现行税收分成比例给予补助,即对船山区、安居区补助20%,对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补助35%,剩余部分由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承担;对扩权县不予补助,由扩权县自行承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在国家项目基础上,省级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实施的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慢性病防控与精神卫生、免疫规划等公共卫生具体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市级根据实际需要在国家和省级项目基础上增加实施的公共卫生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按要求给予补助。县级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实施的公共卫生项目,明确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根据补助标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进行补助。基础标准由国家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基础标准的80%补助全省,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原则上按照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的具体补助标准。扣除中央、省补助后的部分,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县按照我市现行税收分成比例给予补助,即对船山区、安居区补助20%,对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补助35%,剩余部分由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承担;对扩权县不予补助,由扩权县自行承担。

2.城乡医疗救助。中央、省、市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依据救助对象人数、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等相关因素分配。

3.疾病应急救助。中央和省级财政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依据当地人口规模、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相关因素分配。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等。

1.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项目国家基础部分由国家确定补助标准和政策保障范围,对非扩权县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12%,扣除中央、省补助后的部分,市级财政按照我市现行税收分成比例给予补助,即对船山区、安居区补助20%,对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补助35%,剩余部分由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承担;对扩权县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16%,扩权县财政承担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项目省级提标扩面部分由省级确定补助标准和政策保障范围,对非扩权县省级财政承担35%,扣除省级补助后的部分,市级财政按照我市现行税收分成比例给予补助,即对船山区、安居区补助20%,对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补助35%,剩余部分由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承担;对扩权县省级财政承担45%,扩权县财政承担55%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为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非扩权县省级财政对每对夫妇每年补助15元,市级财政对每对夫妇每年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非扩权县自行承担;对扩权县省级财政对每对夫妇每年补助25元,其余部分由扩权县承担。

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包括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地方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事权任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对地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农业人口数、村卫生室个数补助,并参照绩效考核因素予以调整;省、市级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村卫生室个数、补助标准等予以补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央和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按照《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等文件要求给予补助。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市级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级财政共同事权,由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对县级转移支付资金。县级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对地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中央、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政府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使用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全省统一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的,增支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对于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医疗保障队伍建设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县级政府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原则要求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央、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县级政府制定出台地区具体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以及“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新政策或标准调整,以新出台的政策或标准调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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