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缴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受托银行:
为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减轻购房还贷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26年9月7日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缴存人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一)按实际正常偿还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为12个月,自贷款首期本息回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补贴发放方式
12个月期满后,实行“免申即享”模式,无需借款人另外申请,利息补贴资金一次性划转至借款人贷款还款银行卡。
四、其他事项
如遇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公积金政策、监管要求等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贴比例。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的,逾期还款的月份不予补贴。借款人存在骗贷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外,不再发放贷款利息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利息补贴。
五、本通知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