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曝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4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效率革命行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五预机制,按照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安排,现对近期查处的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4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图片



案例1

无保护措施开挖毁损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20257月,建设公司在蓬溪县某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燃气设施保护措施两次使用机械开挖造成燃气管道毁损,同时也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保护方案,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规定。

【查处情况】《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据此规定并通过运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的计算结果,对某建设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施工单位在涉及燃气、电力、供水等地下管线区域施工前,必须履行法定的调查、会商和制定保护方案的义务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并导致受到违法惩戒。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者应加强对管线的日常巡查,发现第三方施工存在危及管线安全的隐患时,要主动检查、及早介入,告知有关管线的敷设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案例2

未经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257月,有关单位发现某燃气公司一直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射洪市某经济开发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关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查处情况】《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射洪综合行政执法局据此规定并通过运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的计算结果,对某燃气公司作出罚款2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88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任何单位在法定区域内进行管线等工程建设以及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及燃气管理相关法规,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实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与合规建设主体责任,杜绝先建后补”“以检代审等违规行为。

案例3

违规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基本案情】20247月,某建筑公司在遂宁市船山区某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塔式起重机未完全履行安全职责,未按照安全使用守则设置三级电箱,未对起重臂下方的高压线缆实施保护,起升钢丝绳断股,起重臂水平横腹杆变形,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违反了《建筑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规定。

【查处情况】《建筑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船山综合行政执法局据此规定并通过运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的计算结果,结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等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直接指向使用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安全防护职责。处罚的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并强调了使用单位是建筑起重机械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警示使用单位必须将《建筑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作为安全操作准绳,主动、动态地识别施工环境变化(如邻近高压线)和设备自身状态变化(如钢丝绳、结构变形),并采取及时、有效的针对性防护措施,从源头上筑牢设备安全运行的基础防线。

案例4

建设项目安全员履职不到位


【基本案情】20254月,遂宁市安居区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上岗培训履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规定。

【查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居综合行政执法局据此规定并通过运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的计算结果,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改正、积极配合调查且无危害后果等因素,适用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6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安全员岗位十分重要,直接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新进人员、一线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其重要职责,此项工作能够使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并运用将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有效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进行处罚,警示每个人都要遵守法规、增强责任意识,尽职履责,每个企业都要严格监管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培训与现场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预防事故。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规处罚,从事实认定到基准运用都应严谨公正,以法治守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底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