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高校毕业生“留遂安业”实施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五届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高校毕业生
“留遂安业”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高校毕业生在遂创业就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引才、聚才”方面的保障作用,助力各类人才实现“安居梦”,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在遂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遂普通高校指在遂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非在遂高校来遂落户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非在遂高校”是指遂宁市行政区域外的普通高等学校,以教育部官网公布的《全国高等学校名单》为准;“来遂落户”是指已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籍登记。
第二条 支持政策
(一)首次缴存补贴。毕业生(在遂高校毕业生登记时间为毕业当年6月30日前,非在遂高校毕业生登记延长至9月30日前)在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信息登记,当年年底前在遂宁市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享受首次缴存补贴200元/人。
(二)留遂缴存补贴。毕业生享受首次缴存补贴后,且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依法连续缴存“五险一金”满6个月,可享受留遂缴存补贴2000元/人。
(三)加大贷款支持。享受首次缴存补贴的毕业生,在遂宁市辖区内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贷款额度(不超过本市最高贷款限额),且享受一次性贷款利息补贴2000元/笔。
第三条 执行细则
(一)信息登记。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前往中心各服务大厅窗口,提供身份证明、学籍、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完成个人信息登记。
(二)账户设立。毕业生进入在遂单位工作的,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暂未就业或采取灵活就业方式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补贴发放。首次缴存补贴:毕业生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提交领取首次缴存补贴申请,经中心审核后,将首次缴存补贴发放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遂缴存补贴:次年7月底前,经中心核验符合条件规定的,将留遂缴存补贴发放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贷款利息补贴:经中心核验符合条件规定的,在贷款发放后1个月内将贷款利息补贴发放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首次缴存补贴、留遂缴存补贴及贷款利息补贴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五)使用事项。毕业生缴存后可按《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毕业生应保证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获得首次缴存补贴前,个人账户封存或注销的,视同放弃首次缴存补贴支持;获得留遂缴存补贴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状态或注销的,视同放弃留遂缴存补贴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五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在遂普通高等学校名单(6所)
一、本科院校(1所)
四川师范大学遂宁校区
二、专科院校(5所)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遂宁能源职业学院
遂宁工程职业学院
遂宁职业学院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遂宁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