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高校毕业生“留遂安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高校毕业生留遂安业实施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五届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323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高校毕业生

留遂安业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高校毕业生在遂创业就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引才、聚才方面的保障作用,助力各类人才实现安居梦,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在遂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遂普通高校指在遂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非在遂高校来遂落户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非在遂高校是指遂宁市行政区域外的普通高等学校,以教育部官网公布的《全国高等学校名单》为准;来遂落户是指已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籍登记。

第二条  支持政策

(一)首次缴存补贴。毕业生(在遂高校毕业生登记时间为毕业当年630日前,非在遂高校毕业生登记延长至930日前)在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信息登记,当年年底前在遂宁市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享受首次缴存补贴200/

(二)留遂缴存补贴。毕业生享受首次缴存补贴后,且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依法连续缴存五险一金6个月,可享受留遂缴存补贴2000/人。

(三)加大贷款支持。享受首次缴存补贴的毕业生,在遂宁市辖区内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贷款额度(不超过本市最高贷款限额),且享受一次性贷款利息补贴2000/笔。

 执行细则

(一)信息登记。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前往中心各服务大厅窗口,提供身份证明、学籍、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完成个人信息登记。

(二)账户设立。毕业生进入在遂单位工作的,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暂未就业或采取灵活就业方式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补贴发放。首次缴存补贴:毕业生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提交领取首次缴存补贴申请经中心审核后将首次缴存补贴发放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遂缴存补贴:次年7月底前,经中心核验符合条件规定的,将留遂缴存补贴发放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贷款利息补贴:经中心核验符合条件规定的,在贷款发放后1个月内将贷款利息补贴发放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首次缴存补贴留遂缴存补贴及贷款利息补贴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五)使用事项。毕业生缴存后可按《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毕业生应保证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获得首次缴存补贴前,个人账户封存或注销的,视同放弃首次缴存补贴支持;获得留遂缴存补贴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状态或注销的,视同放弃留遂缴存补贴支持。

  本办法自20264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本办法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在遂普通高等学校名单(6所)

一、本科院校(1所)

    四川师范大学遂宁校区

二、专科院校(5所)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遂宁能源职业学院

    遂宁工程职业学院

    遂宁职业学院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遂宁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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