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缴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作用,减轻缴存人住房消费压力,充分释放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首套房首付比例
将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从20%降至15%,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二)调整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核定方式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的核定,不再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挂钩。
(三)取消商转公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缴存人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可不受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装修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时,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取得装修费用发票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大于发票金额且最高不超过12万元,同时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仅限一套住房申请一次装修提取。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支出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缴纳物业费,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年度物业费支出。提取金额不大于物业费缴纳票据金额且不超过2000元/年,同时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缴存人家庭每年仅限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购房契税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缴纳购房契税,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仅限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仅限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置车位(库)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置与自住住房同一小区新建车位(库)的,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取得车位(库)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所购车位网签备案合同载明的成交价格确定,且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多个车位(库)的,仅限一个车位(库)申请提取。
缴存人家庭同时符合装修、物业、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库)五种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内,可申请叠加办理。
三、本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至(三)项、第二条第(一)至(五)项政策有效期为三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遂宁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含)时,暂停执行上述五类提取业务。
四、本通知相关内容,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