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广大缴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作用,减轻缴存人住房消费压力,充分释放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首套房首付比例

将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从20%降至15%,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二)调整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核定方式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的核定,不再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挂钩。

(三)取消商转公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缴存人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可不受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装修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时,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取得装修费用发票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大于发票金额且最高不超过12万元,同时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仅限一套住房申请一次装修提取。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支出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缴纳物业费,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年度物业费支出。提取金额不大于物业费缴纳票据金额且不超过2000元/年,同时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缴存人家庭每年仅限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购房契税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缴纳购房契税,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仅限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仅限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置车位(库)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置与自住住房同一小区新建车位(库)的,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取得车位(库)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所购车位网签备案合同载明的成交价格确定,且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多个车位(库)的,仅限一个车位(库)申请提取。

缴存人家庭同时符合装修、物业、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库)五种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内,可申请叠加办理。

三、本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至(三)项、第二条第(一)至(五)项政策有效期为三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遂宁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含)时,暂停执行上述五类提取业务。

四、本通知相关内容,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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