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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同意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车辆处置的复函

2025-11-19 15:02 字体: [ ] 颜色: [ ] 来源:


市公安局:

你局转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申请执法执勤用车报废处置的函》收悉,根据《遂宁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遂宁市地方标准《公务用车配备处置规范》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处置该批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处置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J1140发动机号:141273487,车架号:LGMEFA55EF292350);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川J1130警,发动机号:834068X,车架号:LJNTGU2G3EN104707);小型轿车(车牌号:川J1129警,发动机号:K72287,车架号:LFV2A1BS6E4080598),根据《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川蓉评报字〔2024〕第24011号),该批车辆机箱漏油,防撞梁锈透变形、发动机损坏,安全性极差。车辆川J1140警行驶里程已达33万公里、车辆川J1130警行驶里程已达34万公里、车辆川J1129行驶里程已达34万公里,符合处置标准。请你单位督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报废处置,并从批准之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 

二、由你单位督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该批车辆交售给具备车辆报废拆解回收专业资质的回收机构,按规定进行登记、解体、销毁等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三、资产残值由你单位督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环岛商务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和资产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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