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部分出租车司机接到平台订单后,不接乘客,不取消订单或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12-31  来源: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来电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建议向相关出租汽车公司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由公司或平台调查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仍有意见的,可向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请其依照以上规定进行查处。
政策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